“我老老实实开车,一没撞上人,二没撞上其他车,真没想到也会犯交通肇事罪!”12月11日,以三轮摩托车载客谋生的金福原(化名)站在被告席上,对自己触犯刑律百思不得其解。因载客行驶中未关好车门,致使疾行中一名乘客被摔出死亡,金福原被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07年8月17日晚,金福原驾驶带棚摩托车在镇江市街头游弋寻找顾客。当晚21时许,金福原遇到李某、黄某夫妇及两个小孩共5人招手要求搭车回家。金福原不顾车厢狭小,停车让5名乘客挤进车厢,由于未关好车厢门,黄某在快速行驶的摩托车颠簸中,不慎摔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两天后死亡。根据随后赶到现场的交警勘查认定,金福原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三轮摩托车,且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人们的认识中,似乎只有发生车撞车或者车撞人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由经验造成的法律认识上的偏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很多人没有想到,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即使没有发生撞人或撞车行为,但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也不能排除成立交通肇事犯罪的可能。
根据相关立案标准,交通肇事犯罪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交通运输安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水路上,有违反国家制定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本案中,金福原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三轮摩托车,给乘客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首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其次,其在乘客上车后摩托车行驶前没有尽到关好车门、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进一步增加了乘客的危险性,又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的规定,因此其最终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徒刑。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