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24日电(记者程士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期通过的《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活动中,受到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调解协议及履行、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确立人民调解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活动的法律地位,使其正当性得到制度保障,有法可依,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条例”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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