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杨傲多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在全国建设的力度非常大,在施工过程中常会涉及到文物保护问题,对文物的损害很严重,如果权力下放不利于文物保护。
针对草案的第22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张肖委员认为,中国是一个文化古国,文化遗产比较多,不可移动的文物也比较多。现在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各地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积极性比较高,但大家对在原址上进行保护的方式似乎不太热心,而是热衷于在原址上进行重建,而且建得越大越好,越豪华越好。建议这个事情还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比较好,不要删去这个环节,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文物的价值、布局,确定是否需要重建。
原来草案第40条第2款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的文物,应该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借用一级文物的,应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次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为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样第一层意思就变没了。林强委员因此建议,考虑把原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应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一层意思保留。“因为有一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并非全部是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比如图书馆、邮电博物馆等等,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监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的流向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应该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另外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应该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