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昀赟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近日来神州大地正在掀起一场少有的、热情高涨而自觉的普法“运动”:劳动法专家空前忙碌,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书籍重印了又重印,各地各级各类的培训班遍地开花。人们对劳动合同法寄予厚望,都希望通过对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的熟稔,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这本是法治社会正常而又积极的情况,在立法博弈已经告一段落的时候,法律适用中具体而有针对性的博弈本就该粉墨登场。但作为一名劳动者,特别是作为一名学习过法律的劳动者,在我看来,具体的法律条文当然要被正确适用,但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精神更需要张扬与传播。大家应该不会忘记,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因为认为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劳动者过度倾斜保护,从而导致很多企业,甚至是知名的大企业采取种种方式来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其所认为存在的风险,这样尴尬的局面被立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反复澄清、被证明是“误读”后,情况才有所改观。
类似的情况不但说明在我国目前,劳资双方信任关系的不甚乐观,也从某种角度说明,没有对包括立法原意在内的法治精神的广泛传播,那么法律文本在现实中的适用或多或少的要面临被规避与“被扭曲”的风险。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不是单纯保护劳动者,牺牲用人单位利益,而是要优先实现劳动权的基本保障,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它的核心是劳动基本权利和资本逐利冲突时的优先权配置问题,而非二选一的抉择。任何法律法规的适用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仅依赖于文本自身含义,更会参考社会背景以及文化传统,甚至是相关政策的取向。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法这样实践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社会法”而言更是如此;同时,法律的适用又能推动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形成与传播。况且,在具体配套措施没有制定出来的时候,深入理解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也会大有裨益。
在劳动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契约精神。契约现象是现代法律的一种表征,体现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精神,体现了法治的民主化和自觉化;现代法治以契约关系为基础,契约方式体现了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不仅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可以看作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缺乏契约精神就缺乏对主体平等、意识自治的尊重,就会导致任何劳动合同成为竭力规避法律义务的文字游戏,都会造成相对紧张的劳资关系。
因此,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定要广泛传播契约精神:要求用人单位要在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发展自身,要求劳动者也要公平合理的提出自身的权益诉求,要求劳动执法部门及时纠正劳资双方出现的矛盾与纠纷,通过一次次在纠纷解决中校正不合理、或者违法的行为,来强化劳资双方对契约精神的理解。只有将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精神内化到劳资双方日常的思维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发生,最大程度地正确理解立法原意,从而为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打下更为深厚的精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