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三琴述评:租金上涨、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加上2008年1月1日后企业必须规范用工,甚至有企业主哀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否成为压倒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日前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珠三角的企业必须改变自身的用工管理制度,去适应并执行《劳动合同法》,否则最终将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和代价。
不少专家指出,近年,地价上涨导致厂房租金上调,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贸易壁垒重重,出口退税调整等使部分中小企业已不堪成本压力,靠低成本竞争的路已越走越窄。
不可回避的是,长期以来,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将越来越大的成本压力转移到劳动者身上,有甚者非法低成本用工已成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如不为员工买社保、欠薪等。为此,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否成为压倒那些依然密集、低成本利用劳动力“发财”的企业主的最后一根稻草?
企业到底该如何遵守并适应《劳动合同法》?员工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又不会侵害企业主的权益?经历阵痛后,珠三角制造企业将如何转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接受本报专访,并对珠三角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
“珠三角的企业进行咨询,我认为,珠三角有些企业是以认真、正确态度对待《劳动合同法》的。”他同时也指出,也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许多顾虑,这跟其本身长期用工不规范,用工管理能力、水平低等有关,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常凯强调,总体来看,企业改变自身的用工管理制度,去适应并执行《劳动合同法》,才是企业正确的态度。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企业有利的。否则,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企业违法用工最终将付出更高的代价。
专家说法
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许蕾 实习生/范明思)在昨日举行的“第二届羊城人力资源战略高峰论坛”上,《劳动合同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提醒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包括试用期在内,只要发生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企业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该劳动者不符合录取条件,则企业不需赔偿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逾期不签合同,企业将面临处罚。
专题统筹:崔旭明 王晖辉 刘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