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禁超六个月
会否又现“丢饭碗”潮?有劳动者呼吁,必须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报道:今早,广东省劳动部门权威人士向本报证实:全国人大法工委确已就劳务派遣问题作出答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近期,一些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转换用工主体企图规避新法,受到社会强烈关注。据了解,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真正的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它存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面关系,用人单位易逃避责任,劳动者权益难以保证,相关劳动争议不断。一直以来,我国没有相关法规进行规范,造成这种用工形式的非正常发展,甚至有很多银行、电信单位,因为“没有用人指标”,很多长期岗位上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对这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首次予以规范,并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其具体内涵却一直未明确,一些用人单位甚至认为这将是规避新法的“后门”,本报曾就此作强烈呼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人士近日向外界透露,法工委已给国家劳动保障部答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辅助性,即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答复已经生效。
今早,省劳动部门权威人士向本报证实,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确已明确,《劳动合同法》其他一些细则也在制订中,相信将会一同正式公布。
明确禁超6个月后,用人单位会否又出新的“歪招”,将长期岗位分割成几个不超过半年的岗位?这位人士警告:《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此路不通。
虽然新规是明显的“利好”,然而,今早接受采访的一位银行劳务派遣工高兴之余却又茫然:这意味着单位又要大规模清理用工,会否又像《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初一样,老员工有权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造成一些老员工大量被炒?他呼吁: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劳务派遣新规,不能只简单透露几句话,必须尽快出台新旧用工关系顺利衔接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免又现“丢饭碗”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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