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讯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一审稿时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机动车的具体赔偿比例,此次的修改,把具体的赔偿比例删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太复杂了,导致的原因太多了,很难把比例定得很科学很准确。
这样的修改并不会导致交通事故数量的上升。”
在道路交通法的修改方案中,划分了三种赔偿比例。一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负次要责任的时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负的责任是相同的或者是相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60%的责任。第三种情况,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优点是利于统一赔偿标准,道交法出台后,已经有20个左右地方就道交法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而且这些地方关于道交法的事故责任,包括赔偿比例有不少是有规定的,而且规定得也不完全一致。
如果能够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使这部法更有操作性。公安干警也好、法院的同志也好,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只承担多少的赔偿比例,应该说更具有操作性。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我们在考虑修改的时候,这一条主要问题是,如果把它划分为三种责任,即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赔偿比例怎么定?原来写为40%、60%、80%到底合理不合适?常委会委员也提出来,因为交通事故太复杂了,导致的原因太多了,很难把比例定得很科学、很准确。
如果行人只负次要责任,什么叫次要责任?理论上讲是1%到49%,低于一半都叫次要。如果规定说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那么合适吗?比如说行人如果负5%的次要责任,规定80%,那另外一部分损失谁负担?如果行人负主要责任?理论上讲,什么叫主要责任?51%到99%应该讲都叫。如果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那是不是太多了?如果把比例搞成一个幅度,我们也研究过,不是一个绝对数80%。比如75%到85%,搞一个幅度,当然它的覆盖面就大一点、准确性就高一点,但是如果这个幅度规定宽了,比如主要责任规定为51%到99%,或者规定为60%到95%,就没有什么意义,起不到可操作性的作用。规定窄了,不准确,兜不全。在现实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导致的原因非常多,行人的过错有大有小,机动车的过错有大有小,所以很难把赔偿比例科学地写出来,这次常委会对这个赔偿比例没有做出规定。
没规定怎么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发生事故后怎么赔,首先在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三者险赔完不够,才按照道交法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来执行。三者险已经赔完了,没问题,就不会发生争议。如果再发生争议,那么第一,双方和解;第二,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调解;第三,如果还不服,可以告到法院去。实际上,如果全国统一的赔偿比例不做出来,首先由三者险赔,不足的部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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