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各部门“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本报讯(记者陈松)环境保护由环保部门一家主抓变成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绵阳市在我省首开先河,出台《绵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环境保护职责和责任追究。
《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环境保护责任从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建设到日常监管等环节,细化落实到政府以及监察、环保、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17个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辖区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对执行项目把关不严,建设项目造成污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依法责令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限期治理或关闭整顿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纪委、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负责人表示,绵阳市出台的《办法》规定了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了各部门“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问责办法,对解决由于职责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的个别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时推诿扯皮、工作落实难、履行职责不认真、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