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经适房、限价房不预征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 通讯员 于笑坤)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广州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普通住宅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其他预征比例为1%。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在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中,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实行不同的预征率,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但是,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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