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精神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自2006年5月党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一直贯穿于我们党法治建设思想的始终。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使用“公正、高效、权威”三个词修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继十七大报告再次沿用这一表述之后,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明确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建设同样需要紧紧围绕这一思想,按照贾春旺检察长日前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推进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要求,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公正高效权威作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既是三个不同的目标,又是具有内在联系和高度一致性的统一整体。从内容上看,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从逻辑关系上看,公正是体现检察公信力的现实基础,高效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外在形式,权威是发挥检察制度优越性的客观需要。没有公正,权威就无从谈起,高效也成了空中楼阁;没有高效,公正是迟来的公正甚至不是公正,检察制度的权威也要大打折扣;没有权威,公正不仅难以实现,更难以高效实现,最终反过来又影响到检察制度的公信力。一句话,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树立权威,以高效实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当前,在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中,应当特别注重检察权威的建设。权威,与其说是一种权力,毋宁说是一种威望,即通过严格的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力量、一种威望。检察权威即检察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暗含着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和认同,因此,它必须靠公正、高效的执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检察队伍来保证。树立检察权威,关键是执法公正——不仅法律在检察环节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而且检察环节作出的法律决定以其高度的公信力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唯其如此,检察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检察权威才能自然而然地得以树立和维护。
如果说,公正执法高效执法是树立检察权威的前提条件,那么,推进检察改革则是维护检察权威的必然要求。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深化检察改革,要着眼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风物长宜放眼量。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以发展眼光审视检察制度,以创新精神建设检察制度,不断赋予检察制度更鲜明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能永葆青春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