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医院原院长受贿131万 一审获刑12年
“纪委、国家审计局都在查我,我想收,我敢吗?”开庭受审时,市三医院原院长刘松涛这样激动地对法官说。昨天,身着整洁西装的刘松涛,再次来到市五中院听到自己因受贿131.1万获刑12年时,比受审时平静了很多。
被控经济犯罪236万
据市五检院起诉指控,刘松涛从2000年12月26日起担任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并兼任该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组长、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63.725万元,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72.97万元,共计236.695万。
两项指控未获支持
经市五中院审理后,认定刘松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工程招投标、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数家医药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1万余元。
指控刘松涛在“代检业务”中,收受“维多中心”陈某的感谢费人民币56万元,因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刘松涛伙同他人,共同侵吞上海某公司支付给重庆三院的“市场开发费”,构成贪污罪的指控罪名错误,应以受贿定罪;指控刘松涛贪污本单位的购房款的事实,因被告人的该行为仅违反了与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最终,市五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松涛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没收10万个人财产。宣判后,刘松涛平静地表示:“我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本报记者 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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