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养护40年的两片林地,被划给了另一家单位
村民组两告县政府
1月2日,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一组组长段国祥等人向本报新闻热线6774488反映,称1985年和1995年,修文县人民政府先后将三元村境内的两片山林颁证给两个所有者,引发了这两片山林的原所有者三元村一组不断上访、行政复议、诉讼等一系列的连环维权行动。
管护40年,林地易了主
据段国祥介绍,三元村一组自1955年取得三元村境内毛栗坡地块的土地所有证后,1985年,修文县人民政府又将毛栗坡、罗家大岩两片山林,分别以“修林权字第41号”和“修林权字第42号”林权证的形式将所有权明确给了三元村一组,两片林地共11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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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8日,毛栗坡林地里发出砍树声和机器的轰鸣声。护林员了解得知,是一家单位准备在该林地里修建别墅群。后来林业局告知,修文县人民政府已于1995年8月向另一家单位颁发了一份308号林权证,该证所划定的林权范围包含了毛栗坡、罗家大岩两片山林,三元村一组1985年持有的41号和42号林权证已经“自然”作废。
自己种植管理了40多年的林地被“圈”走,他们立即到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反映,并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1995年颁发给另一家单位的308号林权证,维护他们所持有的41号和42号林权证的唯一合法地位,但他们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村民两告县政府
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2005年10月,三元村一组将修文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修文县人民政府1995年颁发308号林权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林权证。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修文县人民政府颁发308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
2006年1月,三元村一组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修文县人民政府1985年向三元村一组颁发了41号、42号林权证,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法律效力。因此,修文县政府颁发的308号林权证系重复颁证,应依法予以撤销。于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修文县人民政府颁发308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
然而,2007年3月7日,县政府下发文件,对三元村一组拥有的修林权字第41号、42号林权证作出注销的处理决定。还沉浸在二审判决结果喜悦中的村民们,无疑被当头打了一棒。
三元村一组就修文县人民政府下文注销他们的林权证这一行政行为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修文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2007年8月,三元村一组再次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修文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修文县人民政府注销41号、42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修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41号、42号林权证的处理决定,三元村一组又一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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