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即将实施,其中的创新内容在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避税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创新,这势必给我省的企业带来挑战和机遇,如何应对?
内资企业 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需尽快理解政策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为内陆省份,我省的内资企业占到全部企业的97.85%,新税法实施以后由于税负的降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反避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税前扣除,新税法比老税法在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个别税前扣除政策也发生变化:一、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旧税法的1.5%、3%、10%和100%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2%的标准;二、公益性捐赠标准的计算基数从旧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三、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税法不同等级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5%的标准;四、业务招待费从旧税法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旧税法下的个别税收优惠政策也被取消了。
省国税局建议应对策略: 对于上述政策变化,企业尽量将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最小化,例如,将一次公益性捐赠变成两年两次捐赠,就可以增加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额。就税收优惠而言,新税法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新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享受新出台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实施后,大量的内资企业也将面临反避税调查。因此,内资企业应注重对新税法设计的反避税制度进行学习。这些制度包括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关联企业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以及一般反避税制度。同时,新税法对于反避税调查中调增的应纳税额需要加收利息,而该利息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因此企业应当尽早进行反避税调查的应对工作,以避免被调增应纳税额。
外资企业 税收环境统一,面临内资企业竞争压力,应适时调整经营策略
近些年,我省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资企业的数量不断提高。新税法在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对涉外企业提出的挑战最大,老税法专门给外资企业设计的优惠政策部分被取消,部分被保留,如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将被取消,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农业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保留。
在新税法下,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外成立的外国企业,只要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我国境内,也可能成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如果外国企业成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境外所取得的所有所得都应当在我国纳税。
省国税建议应对策略: 外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将面临来自内资企业的竞争压力,应当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不能再将税收负担作为与内资企业竞争的优势。对于已经取消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应尽快找到自身与新税法下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契合点,如:向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等转化,以确保企业在新税法下仍然能够享受足够的优惠政策。对于准备来我省投资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当特别注意新税法对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相关制度。
在反避税制度方面,由于新税法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特别是对反避税调查中调增的应纳税额要加收利息,外资企业应当打消通过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念头。同时,完善企业行为与新税法内容的统一,避免反避税调查对本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本报记者 岳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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