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监事代表职工依法履职受保护 在其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本报讯(通讯员张立武记者王巍)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河北省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从2007年12月17日起执行。
公司制企业凡未按规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其依法履职的,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除与其他董事、监事行使相同权利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突出代表、反映职工的意见。该《办法》规定,职工董事有权向董事会反映职工对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裁员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事项时,反映公司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监事有权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列席与其职责有关的公司会议;有权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针对当前少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压制、阻碍职工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该《办法》明确,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其不能履行职责。职工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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