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举措频繁,已逐步驶入改革“深水区”。2008年对人民法院来说尤其具有特殊意义,因为这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的最后一年,十年改革的成果将在这一年得到验收。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把保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立足点,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工作思路。
对生命的尊重无止境——
死刑核准裁判标准将完善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启用新的刑事审判大楼,负责复核中国全部死刑案件的最高法院的5个刑庭将入住此楼。
在过去的一年中,最高法院老刑庭的法官们经历了职业生涯中最剧烈的变化。年休假取消,每天加班一小时,周六、周日加班是常事。法官们忙碌的成效是,中国的死刑数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格控制,民众对疑罪从无、少杀慎杀等观念有了进一步认识。
因为自己的妹妹和母亲被欺负,范凌祥一气之下杀死了同父异母的哥哥范凌云和嫂子。一审二审均判范凌祥死刑。在这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案件的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坚持“慎杀少杀”,此案被依法发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范凌祥被依法改判为死缓,上演了“刀下留人”的一幕。
这是2007年最高法院复核的若干死刑案件中的一起。在年末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透露,2007年死缓判决首次超过死刑判决。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同时,死刑复核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只有几个条文,尽管有司法解释,但很不完善。最高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与死刑复核相关的程序规范和工作机制,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流程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做好死刑复核案件报送衔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在2008年,最高法院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水平。
从“会场”到“法庭” ——
审委会改革紧锣密鼓进行
舒肖玲穿好法袍,在镜子前照了又照,确保没有不规整的地方,才开始整理开庭的案卷。
她有点紧张也有些激动,多年来,开了无数个庭,但审判委员会成员来听庭却是第一次。
舒肖玲是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一名资深法官。自该院开始实施审委会委员“听庭制”以来,她这是第一次被安排听庭。 在以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都是先听合议庭汇报案情,然后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
为避免审委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出现偏差,该院要求,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审委会委员要旁听。
这样的做法正符合最高法院改革审委会的新思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以便让审委会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
目前,最高法院正着手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
“审委会委员将逐步专业化。”有关人士说。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将调整 ——
从严限制高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自最高法院的最新信息显示:民事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将会被调整,民事一审案件将主要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来审理。这无疑是2008年法院改革的一个亮点。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项改革要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同一辖区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受理。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拟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从严限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除非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在本辖区确有重大影响、确有必要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但在受理前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明确建立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机制,相应调整四级法院的职能划分,有利于完善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有利于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
终结“马拉松官司” ——
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将规范
上访、申诉,不停地写诉状,不停地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着在他们看来不公的故事。有的人从黑发申诉到白发,不知耗费了多少时日……
对“申诉难”难在何处,有人曾给出了两句精辟的阐释: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要求,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为此,最高法院在理顺内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就相关立法问题在多个层面上多次进行沟通和磋商,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 按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申请再审事由的法定化、明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可以确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 因为再审标准过于模糊,一些当事人有理无理都要申诉,许多理应及时了结的案件陷入了“马拉松官司”,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甚至历经十多次判决仍无法息讼,令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无限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使生效判决稳定性不够,司法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这位负责人说,修订后的法律,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将使司法权威得到进一步维护。
□链接
89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39项改革任务,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50项改革任务,目前89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从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推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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