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崔丽)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对青海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案件的死刑复核中,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把关,坚持“慎杀少杀”,此案被依法发回重审,被告人范凌祥近日被依法改判为死缓。
被告人范凌祥与被害人范凌云系同父异母兄弟。
2006年4月29日,范凌云和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同父异母的妹妹范凌兰发生争执、厮打。范凌祥见状,遂翻墙进入范凌云家院内,持铁棒击打范凌云头部、面部,并朝范凌云及其妻子连捅数刀,致使二人因大失血死亡。范凌祥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让110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凌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凌祥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范凌祥将其兄嫂二人杀死,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范凌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又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争取最佳裁判效果,遂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不核准范凌祥死刑,发回青海高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到被害人家属家中,向他们宣讲国家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并阐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作为从轻判刑的理由。最终,当事人亲属间的仇恨和对立得到缓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青海高院依法改判范凌祥死缓。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