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域最低月薪580元
新华网南昌1月12日电(记者沈洋)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对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作了较大范围的调整。
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
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明确了非行政区划分的开发区、新区的适用区域。
新标准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五类区域,分别为:一类区域580元/月、6.5元/小时;二类区域520元/月、5.9元/小时;三类区域480元/月、5.4元/小时;四类区域450元/月、5.1元/小时;五类区域420元/月、4.7元/小时。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8.71%。江西省从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是江西实行这一保障制度以来的第五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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