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1月14日电(记者韩俊杰通讯员王晓凡南南)天降大雨,一骑车男子趟水前进时坠入无盖窨井溺水身亡。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2007年8月2日,郑州市遭遇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雨,当天市内上百条道路严重积水。来郑州务工的漯河市舞阳县人黄志安,当天早上6点多出门干活却再也没有回家。第二天,他的尸体在京广南路泵站的污水池里被人发现。
据调查,黄志安在上班途中经过路面严重积水的路口时,坠入无井盖排水窨井内溺水身亡。黄志安的家人认为,该窨井盖是市政工程管理处为排水而掀开的,应由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责任,但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2007年8月29日,黄志安家人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死者进行人身损害等方面的赔偿,共计37万余元。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查明,市政部门和黄志安家人对黄志安坠入无盖窨井溺死的事实无争议。但被告认为,井盖是因急降大雨、水位落差大被顶开的,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意外事件;而且,受害人冒险趟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他本人也有过错。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根据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2007年暴雨排水预案,在遇到暴雨时,其工作人员需要打开井盖排水,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否定这一内容。而报道此事故的媒体也记载了“市立刻办工作人员李某告诉记者,掀开窨井盖是为了快速排水,而这些窨井盖正是市政工作人员掀开的”,“当时积水十分严重,掀开的井盖太多了”等市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说法。
法院认为,作为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市政部门负有妥善管理义务,更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