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扬)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有望在城里安居了。昨天,建设部下发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印发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将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农民工自租房应获补助
“通知”要求用工单位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政府将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可比照经适房建设优惠政策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J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