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已于元旦正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昨天(14日)发出提醒: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因此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逾期未签须付2倍工资 小王是四川来沪的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快两年了,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厂里依旧没有任何动静。日前,他问厂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厂长回答说:“你又不是上海人,不要签劳动合同的。再说了,签不签有什么关系?工资终归不会少你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分析说,该单位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无论是本市劳动者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单位聘用小王快两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应该及时改正。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拿上述石材加工厂来说,如果本月过后还不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小王2倍工资;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厂里仍然不与小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跨新法老合同仍有效 老李先后与单位签订过几份2年期、3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10日,最后一份合同到期,而此时,老李在该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1月8日,公司通知老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老李带着《劳动合同法》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指着第十四条说,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单位都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事经理回答,新法实施后,第一份劳动合同都可以终止,更何况你这是老合同,当然可以终止。而且,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老合同老办法,所以,只要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老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分析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的表述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句话的意思是在新法实施以前签订的老合同,如果是跨新法实施之日的,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如果老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十年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