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对忻州女子刘翠珍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来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赔偿决定书决定,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需赔偿刘翠珍被错捕错判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之前的2003年5月30日至2005年8月2日,因“前夫”姜某突然死亡,刘翠珍曾被羁押达796天。
祸起 涉嫌杀人被拘 刘翠珍是忻州市忻府区庄磨村村民。1994年10月,在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她与姜某按民俗举办了婚礼,但始终没有领结婚证。此后的8年中,两人育有一儿一女,然而日子过得并不顺心,经常发生矛盾。2002年11月,两人协议解除了非法同居关系。
回到娘家的刘翠珍过上了平静的生活,然而这样的日子却没有维持多久。2003年4月初,在长治打工的姜某突然回到村里,并屡次要求刘翠珍与自己一同外出打工。4月30日早上,姜某又来到刘翠珍的娘家,没多久,他突然喊了一声“我不行了”,随即躺在了地上。刘翠珍一看,姜某浑身抽搐,连话也说不清楚。于是她赶紧把姜某送往镇卫生所,但还是没能挽回姜某的性命。
警方验尸后发现,姜某的胃里有毒鼠强成分,系中毒死亡。随后,警方从姜、刘二人7岁的儿子那里了解到一个细节:案发当日,刘翠珍曾给姜某倒过一杯水。紧接着,警方又在刘翠珍娘家院内找到了两个白色快餐杯,其中一个被检出有毒鼠强成分。这些成了刘翠珍涉嫌杀人的证据。2003年5月30日,她被刑事拘留。
上诉 终于获得自由身 在此后的9个月里,刘翠珍先后做了8次讯问笔录。但她只做过一次有罪供述。就是这一次,成了公安机关判定其有罪的依据。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曾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4年4月12日,轰动忻州的刘翠珍“杀夫”案在忻州中院开庭审理。审理中,公诉人不仅出具了公安机关拍摄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影像资料,还出示了有关部门对刘翠珍的测谎说明。可刘翠珍却当庭大呼冤枉,坚持称自己没有杀死姜某。10天后,判决结果出来了:忻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刘翠珍不服判决,两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省高院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子发回忻州中院重新审理。最终,忻州市检察院于2005年7月29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同一天,忻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申请 国家赔偿越来越近 被羁押了796天后,刘翠珍以无罪之身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的她向忻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赔偿其无罪被羁押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忻州市中院逾期未做决定。
随后,刘翠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共同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共60万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忻州市检察院决定书对刘翠珍不予起诉,刘翠珍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翠珍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2006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796天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
拿到决定书,刘翠珍的代理人陈雪平律师异常兴奋。他说:“这样的决定反映了社会和司法的进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