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吴陈)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明确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一些地方相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他介绍说,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证明,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可以减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排除直接干预”,从而“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说,为减少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异地审理而增加的成本,在确定异地管辖时会征求当事人意见,而且如果原告胜诉,这部分负担会适当由被告承担。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据悉,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万余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10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