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妍)因认为购买的二手房是“凶宅”,故起诉房主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原告李先生卖掉了自己的房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房款及中介费用等合同义务。
但随后,李先生得知所购房屋内曾发生过杀人案件,核实情况得到确认后,他以购买的是“凶宅”为由要求退房,并提出索赔房款差价等共计7.7万余元。房主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称所购房产发生过刑事案件,但事实上是有人因意外坠楼身亡。被告房主未将这一情况告知李先生,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李先生要求房主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