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信用社的260万欠款讨不回来,彭州市检察院接到信用社申诉后,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以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予以执行,为四家信用社追讨260万欠款。
2007年3月6日,彭州市检察院和法院在全省率先签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若干意见》。
《意见》打破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不能监督的“坚冰”,为四家信用社追讨260万欠款案是彭州市检察院按照《意见》成功办理的4起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彭州人罗某长期从事建筑工程,从1996年起到2000年期间,他以商业营业房作抵押,分别向彭州市四家信用社共借款260余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罗某没有归还一分欠款和利息。
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四家信用社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归还借款和利息。2003年5月,法院经审理判决,罗某分别向四家信用社归还借款及利息。同年6月,由于罗某仍没还款,四家信用社分别向彭州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以罗某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
四家信用社讨不回欠款,心急如焚,闻听一家信用社曾在一起民事纠纷中,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随即于2007年5月到彭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彭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接到申诉后,及时调阅法院审判卷宗进行审查,发现罗某贷款时是以自己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的9间营业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为了进一步核实罗某抵押财产的真实情况,办案人员分别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进一步查明,罗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他用于借款抵押的营业房至今还在对外出租,并一直收取费用。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有误,被执行人罗某一直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四家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彭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个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裁定,对罗某财产予以执行。法院接到建议后,经充分审核和复查,采纳检察院建议予以执行,对罗某的营业房进行评估、拍卖,为四家信用社追讨260余万欠款。
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这是2007年该院成功办理的7起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中的一起。(刘德华成检民彭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