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主没有通知租客将房屋出售,租房人李女士将房主罗女士、买房人姜先生告到朝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主与姜先生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女士诉称,2006年9月13日,李女士和被告罗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罗女士位于朝阳区东润枫景的一处房屋,租赁期自2006年9月13日至2008年8月12日止。
合同中约定,如罗女士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内书面通知原告,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2007年8月,罗女士在未征求原告任何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姜先生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正在办理有关过户事宜。
原告李女士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此,二被告擅自买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