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25日电(记者郑良)租房期间,租房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出租人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租房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房屋。
2002年8月,尤女士将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两间店面和1个车库租赁给夏先生经营百货,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7560元,租期为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租赁期内,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2006年3月,夏先生在没有通知尤女士的情况下,将店面及车库以月租金5200元的价格转租给吴先生。2006年8月,尤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夏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夏先生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转租行为无效,夏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尤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夏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夏先生将店面和车库退还给尤女士,并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共计8万元。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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