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执法过错规范检察行为 ———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答本报记者问 将责任追究范围由“错案”调整为“执法过错”;将责任追究重点定位在法律和纪律条规难以调整的对象上;监察部门和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实施责任调查,检察长办公会确认过错责任
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全文见今日三版)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日前,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涉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1998年6月,高检院曾经颁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为什么现在又要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答: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是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制约的改革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时其自身执法活动也必须接受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是强化对检察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重要措施。1998年6月《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颁行,在减少错案发生,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2005年9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总结《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出台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问: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同时参照了《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还参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的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问: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充分吸收《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本着兼收并蓄、机制创新、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的原则,确定了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将责任追究的范围由“错案”调整为“执法过错”,这样就可以将处理结果没错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达到既保障实体公正又保障程序合法的目的。二是将责任追究的重点定位在法律和纪律条规难以调整的对象上,同时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增列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这样既可避免与相关法律和纪律条规完全重叠,又能弥补法律和纪律条规在追责范围上的空当。三是完善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承办部门。将检察机关近年创建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检务督察机制等作为执法过错线索的发现途径,进而明确相关部门的移送责任,从而解决责任追究启动难的问题。同时,明确规定对执法过错线索受理、调查及对过错责任确认、追究的责任部门,以期达到各个环节分工明确、流转有序的目的。
问:执法过错是指什么行为?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如何追究责任?
答: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对纳入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情形作了具体列举。
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检察院检讨责任;(二)组织处理。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还规定,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检察人员个人有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但实践中有时存在责任分散的情况,在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时是否充分考虑到了?
答:对此作了充分考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两名以上检察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承办人员的意见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主管人员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员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承办人员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主管人员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下级检察院的意见经上级检察院同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有哪些特点?
答:责任追究程序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作了规定,共有11条,内容包括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受理、调查、确认、追究、申诉等程序,建立了监察部门统一管理线索、监察部门和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实施责任调查、检察长办公会确认过错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权限落实追究决定的工作机制。同时,这一章还逐一列明了执法过错线索的来源,规定了执法过错调查部门的调查措施及义务,使责任追究更具有可操作性。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是目的,而是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必要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七大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当做深化检察改革、规范检察行为、加强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