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郑勋张仁平)福建省检察院近日发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报告称,过去4年,该省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作不捕、不诉、撤案的“三类案件”共有803件,其中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的有50件,检察机关采纳了25件。
福建是全国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早的省份之一。2003年10月,福建省检察院就曾提出,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不是“作秀”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观点和看法将得到各级检察院的充分尊重。
林某受贿案是厦门市检察院试行该项制度后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第一个案件。起初,厦门市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拟作不起诉处理。但在人民监督员提出质疑后,厦门市检察院通过补充侦查,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真相,最终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对林某提起公诉,并同时发现了个别检察人员在办理林某案时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随后,厦门市检察院针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诉讼环节,制定出台了六条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没想到上级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我感到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不是摆设、花架子,而是实实在在发挥了作用。”长乐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郑黎明说。
“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但可行而且效果很好。这个"阳光"作业制度,不仅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而且使办案中违纪违法现象逐年减少。”这是福建省检察院的实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