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义 通讯员涂恩) 单位聚餐,员工饮酒过量死亡,老板负责赔偿。这是日前四川省彭水县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
去年2月14日,王某安排公司员工在餐馆里聚餐。席间,与王某同桌的田某与同事们推杯换盏,非常高兴。
尽管有人劝他慢慢喝、少喝点,但田某却不理不睬。不久,田某不胜酒力,醉倒在地,被父母接回家中。
次日凌晨1时,田某的父母见儿子仍没有醒来,便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心功能、肾功能、呼吸循环衰竭,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5月,田某父母将王某以及与田某同桌就餐的同事起诉到彭水县法院。
“是他自己要喝的。”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某一脸无辜地表示。一起聚会的同事更是觉得无辜:“喝酒时,我们都没有相互劝酒,是他自己要拼命喝。”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预见到喝酒过量带来的后果,在无人强烈要求喝酒的情况下,应自我控制。王某及其他人员应预见到田某喝酒过量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但未采取必要的方式控制其过量饮酒。法院据此判令王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赔偿田某父母5.5万余元,其他同桌就餐者赔偿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