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在春节前的腊月十五,为手机漫游费举办了“听证会”,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发布了调整后的漫游费上限标准。期间共计12个工作日,两个部委的工作效率真是空前高!
这次听证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听证施行之初,就有相关权威人士指出,科学的听证办法至少要达到如下要求:第一,听证会的代表首先应该是中立的,公开的,不应单纯代表某一部分利益。
第二,听证会应严格透明、公正,不应该保密。“透明”还包括听证代表须掌握充裕的资料,在信息占有上要处于一个相对对称的地位。第三,听证会要有法律效果。听证会上有各种不同的意见,要设计出科学的程序,筛选出多数意见。第四,针对多种意见,要设计出多种方案,不能多种方案混一,这样才能真正科学地反映出多数人的意见。对照上述要求,我们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不无遗憾地发现,这次手机漫游费听证会本身,存在令人不解之处。
第一,代表如何产生?报上说,发改委请消协从5个地区推荐了5名消费者与会。首先,作为一名移动通信的消费者我不禁要问,这五个地区是发改委指定的还是消协选择的?即使做不到一省一人,按传统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也是七个地区呀。作为消费者,我们想知道为什么?标准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但既没听说哪里可以自愿报名,也不知道哪个单位可以推荐,结果全由消协这个社会团体通过推荐、而不是选拔的方式“一勺烩”了。
平心而论,与“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这三种法律法规的方式相比,本次听证会所采取的是杂糅的“社会团体推荐”,是最不可取的。因为“自愿报名”参加的代表参与意识较强;基于单位对于员工的了解,“单位推荐”出的代表也差强人意;“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选拔”出的代表当然是最强的了。而“社会团体推荐”可就没准儿了,消协对于所推荐的代表人选只能作短时间的或书面化的了解。
为什么两部委放着法律法规明文建议的好办法于不顾,非要选一种不尽如人意且易遭非议的办法产生代表呢?要么就是两部委心知肚明这个听证会其实是走过场,就是个形式而已,代表的产生没必要搞得这么复杂,越省事越好!要么就是两部委手心里替电信企业捏着一把汗,希望代表们、尤其是消费者代表们越好糊弄越好,千万不要选拔出“难斗”的代表来。我希望上述猜测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第二,透明、公正,就不应该保密。这次听证会竟然闹到有消费者、记者欲参加旁听却不可得,而要起诉发改委,对此真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了。
第三,法律效果如何?听证会后12个工作日就出台调整办法,听证会究竟产生了什么作用?而这些作用又是如何产生的?哪些代表的哪些意见被听取,而哪些意见被拒绝?听取与拒绝的理由?一个套一个的问号,让人看不清听证会的“法律效果”。
第四、没有多种意见和多种方案。请大家注意这次听证会的全称为“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顾名思义,只谈降价问题。在专家指出国内产生的漫游成本实际上已趋于零,广大消费者呼吁取消国内漫游费的呼声此起彼伏之际,两部委在举行听证会前就已定好调子、画好圈子,“取消漫游费”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免开尊口。从名称中已可见这次听证会存在先天不足。为什么取消漫游费本身不能作为一种方案拿出来讨论,如果电信企业有苦衷,漫游费成本有多高,当面锣、对面鼓讲明白,岂不是更好。
(姜庶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他的专栏为本刊特约)
图说:手机漫游费魔幻揭晓。
漫画/田 凤RB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