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终审判决,5名被告人听判。通讯员 刘晓哲/摄 |
劫杀博导案首犯终审维持死缓
省高院法官称,在逃嫌犯的罪责可能更重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王傅蓉 通讯员 林晔晗
南方医科大学博导卿三华遭9名狂徒残忍劫杀一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于涉案的5名被告人在一审时无人被判“斩立决”,判决结果曾受到卿三华家属和网友的广泛质疑。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并核准第一被告人周国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名被告均表示对二审判决没有意见。
惨案回放
逼问密码未果凶徒残杀博导
一、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作案的5名疑凶周国华、刘谋钦、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均是湖南洞口县人,其中3人还是“累犯”。此外,杀害卿三华也不是他们第一次作案了。早在2006年8月1日和2日,刘谋钦、周国华等5名歹徒就在天河区作案两起,劫持两名路人上车后抢劫了手机、现金等物,因顺利逼问出了银行卡密码取到了钱,两次作案后,他们都将受害人扔到偏僻的路边。
2006年8月10日凌晨,刘谋钦、周国华等9人再次出动,驾驶金杯面包车在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一带寻找作案目标。此时,他们瞄上了卿三华,先是刘青峰加速追赶并故意碰撞卿三华的本田小汽车,等卿三华下车检查时将其劫持上车。而阳志刚当即驾驶卿三华的本田小汽车搭载阳锡庚前往销赃。
在面包车上,众歹徒狂殴卿三华,逼问银行卡密码。后刘谋钦、周国华发现用卿三华提供的密码取不出钱来,遂打电话通知尹剑龙等人,尹剑龙持铁水管及羊角锤与阳秋勇等同案人廖继友、刘怡顺继续殴打卿三华逼问密码。
凌晨4时许,阳志刚、阳锡庚、刘谋钦、周国华与尹剑龙等人会合。因问出来的密码去银行取不了钱,恼怒不已的尹剑龙(另案处理)、周国华及同伙再次拳打脚踢,并持铁水管和羊角锤殴打受害人,继续逼问,最终导致卿三华休克死亡。
众歹徒将卿三华的尸体运至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西田大队一山坡处掩埋,并将抢得的本田车销赃得款22000元,连同抢得的卿三华身上的财物,众匪共同分赃。
控方抗诉
无一人判死刑杀人为何不偿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对已归案的5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国华、刘谋钦、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不但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网络也热议如潮:抢劫手法如此残忍都不判死刑?杀人为何不用偿命?许多网友对于法院的判决都表示不理解。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于是向省高院提请抗诉。检察院认为各被告人大多是累犯或刑满释放分子,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民愤极大,主犯应当判处死刑。
二审判决
不能证实周国华罪责最为严重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未归案的4名同案犯里可能存在罪责比已归案的5名被告人更重的情况。从全案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周国华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被告人刘谋钦在同案人致被害人死亡时不在现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原审判处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刘谋钦无期徒刑均适当。其他三名被告人中,阳秋勇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刘青峰负责开车,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阳志刚负责销赃,没有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原审对上述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无不当。
省高级法院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对未归案同案人尹剑龙、廖继友、阳锡庚、刘怡顺的追捕力度。广州市政法委已于2月21日发出督办函,要求公安机关成立专门抓捕工作组,组织精干力量追逃。
对话法官
为何无一人斩立决?
在宣判现场,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罗桦。
记:该案的二审审理过程怎样?
罗:2008年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后于200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里广泛讨论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后合议庭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庭审期间,检察机关、上诉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事实与一审认定的证据事实基本相同。
记:为何主犯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罗:本案毕竟还有4名同案人没有归案,从现有证据看,未归案的同案人里可能有罪责比已归案的5名被告人更重的情况。一审、二审之所以没有判处刘、周死刑(立即执行)是考虑到上述罪责的划分是9个人共同作案还有4名同案人未归案、根据已归案的5名被告人的口供来推断认定的,罪责的划分还存在着一定的或然性,所以我们在量刑上留有余地,以保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证铁案”。
记:如果同案人归案后查实罪行并没有这5名被告严重,法院会改判吗?
罗:待其余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整个案件将更加清楚。
狂徒分工
殴打最多出手最重嫌犯在逃
根据一审、二审庭审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未归案的尹剑龙在9个人中罪责可能最重。现有证据显示:他是抢劫作案的纠集人之一;是选定抢劫作案对象的拍板人;先后3次动手殴打被害人,且用羊角铁锤、铁水管殴打被害人脸部、胸部等部位,在同案人中殴打次数最多,出手最重;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决定掩埋尸体并购买掩埋尸体的工具。
现已归案的5个人中,周国华是在尹剑龙、刘谋钦的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参与了目标的选定和取款;先后3次殴打死者,他有两次在场,其中有一次用脚踢、踩被害人,另一次除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外,还用被害人的衣服拧成绳子勒在被害人嘴部向后拉扯。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整个过程中,罪责可能次于尹剑龙,可能不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一审判处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当,二审予以维持和核准。
在已归案的5个人中,刘谋钦是纠合人之一;是作案工具面包车的出资者之一;在3次殴打死者中参与了第一次;与周国华一同去柜员机取款,发现被害人所讲密码不正确后要求同案人继续逼问密码;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决定掩埋尸体并购买掩埋尸体的工具。但在同案人致被害人死亡时,刘谋钦不在现场。一审判处刘谋钦无期徒刑适当,予以维持。
阳秋勇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刘青峰负责开车;被告人阳志刚负责销赃。
卿三华简历
卿三华,男,医学博士,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1955年11月生。生前是美国结直肠外科医师协会会员,美国克利夫兰佛罗里达医院结直肠外科客座研究员,欧洲消化外科学会会员,中国抗癌协会大肠癌专业委员,解放军科技和医疗成果奖评审专家,中华胃肠外科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大肠肛门疾病杂志、岭南现代外科杂志编委。解放军科学技术专业委员会普外专业委员,广东省医疗和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
判决
周国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谋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阳秋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青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阳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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