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勇)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日前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
《通知》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因此,《通知》要求,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通知》说,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就业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至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通知》指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为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知》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