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企业经营者与员工自觉参与、共同努力,构建起企业利益共同体,而二者最佳结合点,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推行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推行民主管理是非公企业“创建”的重要途径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的最佳平台。在国有企业,职工与经营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是国家的主人的身份没有改变,但在企业是雇员、打工者,这种雇员、打工者的身份能否与企业经营者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是由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个利益主体构成的,这实际上是资本、管理、劳动三个要素人格化的代表,企业经营者支出的是金融资本,职工支出的是劳动资本,各自行使不同的经济职能,享受不同的经济利益,这三者应该是一个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利益共同体。而民主管理恰到好处地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广大员工通过民主管理提升主人地位,经营者通过倾听职工意见,完善管理,双方通过沟通协调谋取企业与员工“双赢”。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双赢”的重要途径。面对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企业要生存发展,只靠投资者、经营者显然是不够的。人是生产过程的主体,充分调动劳动者的潜能,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参与性,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赋予企业劳动者一定的地位和权力,给劳动者以应有的尊重,使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以最充分的发挥,进而直接推动生产力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非公企业成功的民主管理应是以企业与员工“双赢”为最终目的。构建非公企业民主管理体系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的,而且在长期的民主管理工作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职工(代表)大会不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而且有广泛的群众性,组织制度健全与完善,程序规范,是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的有效途径。职代会为广大员工参政议政,与经营者就关系切身利益事项进行协商提供了法律程序,实践证明效果很好。无论是从与诸项法规法律配套考虑,还是实践经验,职工(代表)大会都应作为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签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突出对工资分配、工资标准、支付办法、资金津贴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这一制度对于各类企业都普遍适用。目前,对非公有制企业尤为必要,因为非公企业基本上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它的劳动关系急待规范和协调,集体合同无疑是一种通过契约,既保障经营者利益,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双赢”的重要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使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高层次享有更多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主要是根据一些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内小企业多,职工人数少,建立区域性职代会,商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内的各企业共性问题,同时建立所辖企业二级民主管理网络,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非公企业民主管理还可结合企业实际创造多种民主管理辅助形式。如工会代表与企业行政联席会议、厂务公开栏、职工民主管理会议、民主恳谈会、总经理信箱或职工代表列席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等。
合理的职权定位是非公企业“创建”的重要保证
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构成、领导体制、管理方式、分配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不同,决定了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内容和程序上必须符合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特点,落实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也与国有、集体企业存在很大的差异,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只“议”不“决”;二是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应体现共商共决;三是对企业干部评议监督应转为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性质应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机构,也可看作劳资双方对话、沟通与协商的平台。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为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共谋企业发展。
我们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主要应有四项。1.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及上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等情况等有知情建议权。2.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办法及保险福利等事项构成的集体合同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审议通过权。第二项职权都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工对涉及自身利益主要事项,有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权力。3.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有民主监督权。4.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有选举和罢免的权利,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与罢免参加企业平等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方代表,并定期听取他们履职情况。(作者单位:哈尔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