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摔昏迷 酒友要赔偿
法院判决:酒友未尽搀扶照顾义务应负20%责任
记者 高 园 通讯员 郑春笋 徐特夫
本报济南2月25日讯 某县经贸局副局长王某在参加朋友的宴请时饮酒过量,下楼时不幸摔成植物人,家人在悲痛之余把5名同桌酒友告上法庭。
王某曾和宫某等人共事,2006年9月4日傍晚,宫某邀请王某到一家饭店喝酒。当晚王某、宫某父子等6人一起喝掉4瓶白酒和5瓶啤酒。席间,宫某等五人轮番劝让敬酒,致使王某酩酊大醉。饭后下楼时,王某刚迈下两三个台阶,由于没有人搀扶便仰面倒了下去,当即鼻孔出血,昏迷不醒。经三次住院治疗累计156天,花去医疗费等40多万元。如今,已出院的王某仍处于“醒状昏迷、四肢活动丧失、鼻饲饮食、植物”状态,经法医鉴定属一级伤残。
后王某的家属多次找宫某等人协调赔偿未果,于去年7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09.7万余元中的60%,即65.8万多元,并当面向王某赔礼道歉,定期结算今后医药、治疗等费用。
五名被告人辩称,席间并未对王某强制劝酒,酒后王某亦不存在醉酒等失常行为,无需外人搀扶下楼。他作为一名成年人,对酒后出现的后果应有预见,其摔伤与饮酒无任何关系,纯系不慎,与各被告无关。
经开庭审理,法院确认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数额累计为63.8万多元。法院认为,王某的人身伤害来源于受被告邀请喝酒,且在相互劝让过程中让王某饮酒过度,此后各被告又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搀扶照顾义务,导致王某摔伤,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方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且由五人均等负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因此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23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等要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今后治疗中发生的费用,原告可继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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