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监外执行期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脱管三年的罪犯宋某,在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的监督下重新回到了监管场所。
2005年,宋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8万余元。因患严重疾病,宋某于2005年4月13日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宋某回家后,一直未按法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状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漯河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在依法核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限期纠正。有关部门调查后,依据有关规定认定宋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经消失,建议原审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立即对宋某收监,原审法院接到建议后裁定将宋某收监。
(程景恩 吴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