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郑春笋徐特夫)机关干部王某参加朋友宴请时饮酒过量,下楼时不幸摔倒成为植物人,家人将5名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追索人身损害赔偿。2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5名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20%的责任,分别赔偿2.5万余元。
王某系某县经贸局副局长,曾和宫某、李某、朱某、徐某在同一企业共事,私交甚密。去年9月4日傍晚,宫某邀请王某到一家涮羊肉饭店喝酒,李某、朱某、徐某和宫某父子5人轮番劝让敬酒,6人喝掉了4瓶白酒和5瓶啤酒,致使王某酩酊大醉。饭后,宫某的儿子去一楼签字结账,朱某、徐某也先后下楼,宫某、李某拖着醉得像摊泥一样的王某最后离开用餐房间。下楼时,王某刚迈下两三个台阶,由于没人搀扶仰面倒了下去,当即鼻孔出血,昏迷不醒。经送医院诊断,结论为“颅内出血”、“颅骨骨折”、“颅内动静脉畸形”等。王某三次住院治疗累计达156天,花去医疗费等40多万元。如今,已出院的王某仍处于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属一级伤残。
事后,王某的家属多次找宫某和李某协调赔偿未果,于去年7月16日诉至法院,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同桌饮酒的朱某、徐某和宫某的儿子为共同被告,要求5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09.7万余元中的60%,即65.8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定期结算今后医药、治疗等费用。
5名被告辩称,宴席间并未对王某强制劝酒,酒后王某亦不存在醉酒等失常行为,无需人搀扶下楼。作为一名成年人,王某对酒后应出现的后果应当有预见性,其摔伤与饮酒无任何关系,纯系不慎摔伤所致,与他们没有关系。
经开庭审理调查,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人赔偿金、残疾用具费、鉴定费等各项数额累计63.8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人身伤害来源于受被告邀请喝酒,王某饮酒过度后5名被告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导致王某摔伤,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方应承担以上数额的20%的赔偿责任,由5名被告均等负担。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王某自己应承担80%的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承担23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等要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因该项请求只适用于人格侵权,而此案是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今后治疗中发生的费用,原告王某可继续予以主张。据悉,一审下达后,5名被告未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