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
时间:2008年02月28日11:08
价格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了制约垄断行业,调节各方利益,价格听证制度应运而生,它是政府听取民意的一种民主程序,以多方的参与、规范的程序、利益的平衡、协调共存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十几年来我国的价格听证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价格听证制度还不够完善,与百姓心理预期仍有差距。目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听证代表的构成缺乏广泛代表性,发挥作用有限。从听证代表的产生来看,只有中央和省相关文件中短短几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可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对代表的学历水平、从事行业等各方面进行限制,使得最后参加听证的代表并不能充分代表广大消费者。
二、听证过程透明度不够高,代表意见采纳与否未形成反馈机制。价格听证是用来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价格调整看法的方式,其关键就是公开透明,但是,目前透明程度仍有欠缺,现场直播等方式一直未能推行。且听证会过后,代表们的意见是否被采纳,或者被采纳到什么程度,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
三、价格听证规定的目录范围过窄。目前地市几乎没有独立的价格听证目录,而省物价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听证的目录范围过窄,对多数城市来说仅有用水用电的三项内容,而对更多市民普遍关注的项目却没有规定应进行价格听证。
四、关于价格调整的成本测算必须由物价部门监审机构承担的规定目前执行有困难。根据发改委42号令规定,成本测算必须由价格部门的监审机构具体负责,不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而目前价格监审队伍人员少,任务重,缺乏高级专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听证会辅助政府公共决策功能的发挥。
五、价格听证会只是“涨价会”,忽略了也可以成为“降价会”的职能。从价格听证会运行到现在的情况来看,所有听证会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价格上涨,似乎听证会的作用只是为了讨论涨价,从来没有开过降价听证会,目前的听证制度却没有在降价这方面有相关规定,使得降价听证会成为空缺的职能。
价格听证会应该是一个积极的表达机制,一个充分表达民意的场合,贴近民生的民主制度。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一、建立价格听证代表制度。建议由立法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出台《价格听证代表制度》,对听证代表的资格、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
二、出台市级《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建议扩大价格听证目录范围,在权限内出台《市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经有权机构和部门严格讨论决定,将一些不在省文件目录但又与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项目纳入到听证目录范围内,如:交通工具票价、公共场所空调收费、垃圾处理费、幼儿园收费等。
三、进一步扩大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建立价格听证结果反馈机制。建议形成价格听证现场直播的制度,规定凡是价格听证会,都应该实行现场直播的报道方式,出台听证结果反馈机制。
四、进一步充实完善价格部门监审机构的配备。鉴于物价部门在价格听证中对成本测算的职责和任务相当繁重,且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建议对其价格监审队伍进行充实。
五、建立降价听证会的相关机制。应通过积极探讨,出台能让市民对降价提出申请,再由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会的相关制度,所需费用纳入年度价格听证预算中,由政府承担起降价听证的相关工作,为百姓提供一个更能民主参与决策的途径。
六、积极引导和宣传,形成价格听证的良好环境。一方面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统一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价格听证的认识;另一方面,应积极宣传,促进群众正确理解和积极参与价格听证工作。
提案人: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