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报记者 单淼
拒不执行判决,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被告人贺凌南不仅拒绝履行法院,还利用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取出百万冻结款为保姆购房。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被告人贺凌南被沦为刑事罪犯。
共同创办养老院却独吞补偿款
甘井子区法院审理查明,贺凌南(60岁)与赵某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在大连小平岛买下一块土地并建起了一栋四层楼房,用该楼房开办了大连小平岛养老院。2004年9月20日,贺凌南与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小平岛养老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公司给付280万元拆迁补偿费,被贺凌南独自占有。
利用银行员工失误取走冻结款
2004年9月22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诉贺凌南离婚纠纷一案。2004年10月8日,甘井子区法院裁定对贺凌南账户上的145万元冻结,后先予执行支付给赵某28万元,剩余款项117万元分别在2005年4月6日、2005年9月27日、2006年3月21日被续冻。
2006年4月27日,甘井子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赵某分得房屋拆迁补偿费139万元(扣除已付28万元,再分得111万元)。
判决宣告之后,贺凌南上诉,在上诉期间,贺凌南在2006年9月11日利用银行员工没有将冻结裁定输入电脑系统的工作失误,将尚处于冻结期内的117万元冻结款取走。随即,贺凌南申请撤回上诉。
为保姆买房毫不犹豫
2006年10月23日,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贺凌南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拒不执行,却在不到一个月的11月20日出资23万余元给自己的保姆张某在丹东购买了一套房屋,导致法院的1635号民事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2007年1月9日,贺凌南因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15天,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
民事被告转为刑事罪犯
昨日上午,甘井子区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甘井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凌南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严重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执行判决罪。贺凌南在有履行判决义务能力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将钱款赠与她人购房,已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妨害法院判决正常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告人贺凌南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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