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建议
提案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
一、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1.应对严峻环境形势迫切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污染减排工作成效开始显现,但是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200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实际监测的745 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8%属于劣Ⅴ类水质的断面, 559 个监测城市中,51 个城市空气质量劣于三级标准。环境形势严峻是由于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引起的。根据《中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2005》核算结果,2005年根据污染损失法核算的环境退化成本5787.9亿元,占地区合计GDP的20.93%,比上年增加669.6亿元,增长13.1%。由于目前缺乏解决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机制,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成本没有很好地解决,加剧了生态环境恶化,需要创新政策机制来改善。
2.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迫切需要税收政策调节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两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2007年前三季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幅度超过去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首次实现双双下降。但是,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经济的快速增长给主要污染物减排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少地区重化工业建设的势头仍然非常强劲,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势头仍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从根本上说,很多地方通过增加GDP来增加税收,就需要上项目,尚未形成遏制粗放增长的税收调节机制。面临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必须进一步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等政策。
3.建立合理价格形成机制需要反映环境成本的税收政策
现行价格形成机制,主要考虑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将环境资源等外部成本“内在化”,无法改变生产者、消费者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激励环境治理,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因为国内市场需求旺盛,国际市场能源、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资源环境成本没有充分体现,所以高耗能行业加快增长的内在动力仍很强烈。现行的价格机制,导致了生产污染性产品的国际资本,纷纷流入我国,既逃避本国税负,又转移污染,加剧了我国的环境恶化。
4.现行税制结构有必要在促进环保方面进行调整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初步体现了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与环保收费、财政补贴、环保专用资金等财政手段一起,在治理或减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税种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税。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还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这种“减法”方式,不仅加重了主体税收的负担,而且由于调节面窄,力度不够,成效也不显著。总体上看,现行税收政策对调控企业和个人环境行为的作用有限。
5.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亟待改革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提高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缺乏强制性,难以征收到位,协商收费是普遍现象。排污收费不具备完全的强制性,加之收费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容易出现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或出于其他动机而忽视环境保护、降低环境收费项目征收标准甚至随意减免的现象。二是收费工作影响环境执法。环保部门没有专门的征收队伍,执法和排污费的征收属于同一部门,大量收费工作影响正常的环境监督与执法。三是资金使用效率低。由于对使用通过排污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缺乏有效的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考评制度,资金挪用现象突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有些收费项目的资金并没有真正用于环境保护,而是经常被用于征收部门的“自身建设”。这种“只收费,不治理”现象,严重偏离了政策制定的目标。
二、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
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要着力于进一步优化现行税制,充分发挥税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引导作用,利用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鼓励企业治理和综合利用三废,减排节能;更重要的是,将主要的税收目标定位为控制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实行“加法”征收,建立专门的环境税,对排污严重,破坏环境严重的课以重税,使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在化。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开征环境税具备了基本可行的条件:
1.国外环境税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在发达国家,特别是OECD国家得到大量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发达国家,尤其是OECD国家,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从纠正市场失灵和调节经济人行为考虑,引入税收政策控制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排放和包装材料、电池等产品的消费,开征了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氮氧化物税和电池税。通过引入环境税,不仅可以控制污染排放和改变消费者行为,而且还可以为污染控制筹集资金,同时为税制改革提供方向和创造机会,即对污染征税,对个人收入减税,提高社会福利等。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2.排污收费制度施行为开征环境税奠定了基础
通过多年的实施和改革,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包括收费对象、征收范围、计费标准、征收环节等,为我国开征环境税积累了经验。我国开征环境税,可以在排污收费基础上,按照税收的模式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
3.税收政策调整为开征环境税提供契机和空间
1994年开始的财税改革取得了成功,已经基本建立适合于市场经济的税制。目前的改革重点正在转向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以及费税改革。这对引进环境税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同时,目前进行的税制调整为开征环境税提供了空间。所得税改革减少税收收入近千亿,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引入新税种的可接受性,为环境税的引入提供征税空间。
4.经济实力增强为开征环境税提供物质基础
虽然环境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自动改善,但是经济的增长为实施环境政策奠定了基础,使增加环保投入成为可能;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增强了经济承受能力。
5.开征环境税的外部环境比较成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开征环境税顺应了这一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民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对环境要求越来越严,公众的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普遍有了明显提高。现有的税收征管系统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了经办机构和能力保障。湖北等省实行了税务部门代征排污费的改革。同时,随着环境保护部门能力的加强,环保部门还可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综上所述,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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