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张国卫)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把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和民事调解的法律监督列入民事诉讼法,以解决申诉难、执行难、检察监督难的问题。
邓川代表认为,去年修改的民诉法应当再增加两方面内容:一是设立民事调解程序的检察监督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违反法律的调解情形,如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当事人包括办案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邓川代表建议在民诉法中规定: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生效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对于违反合法原则的生效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抗诉。
二是设立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制度。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但导致执行难的根本问题是“执行乱”问题,近年来,反映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控告和申诉不断增多,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和司法形象。邓川代表建议:对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再审的错误裁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民事执行程序中不能再审的错误裁定和其他错误执行措施,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