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国人大代表集体建议
本报讯 (记者霍红)3月8日,沈阳全国人大代表集体提出建议,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早在2000年,国务院在辽宁进行社保改革试点,辽宁省根据相关文件,下发了《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此意见,全省有3万多名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获取生活费,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
但近年来,随着正常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同按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费的这部分人员待遇差距越来越大。代表们因此提出,尽快把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适时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