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元打官司索赔41元
南昌有位“爱打官司”的邓蝉头 最期盼更多人加入维权队伍
本报讯 记者刘媛、实习生叶莉娜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不管花多大的代价,我也要通过法律途径讨回。”7日,家住南昌市解放路的邓蝉头又一次走进了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的大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湖北某保健食品厂商和药店告上法庭。
状告厂家夸大宣传
邓先生平时爱喝点酒。2月5日,洛阳路一药店营业员向他推荐今阳肝泰口服液“解酒灵”,其包装广告上“速护肝”、“对化学性肝损伤具有一定保护功能”的宣传让邓先生动了心,他购买了一盒。但服用后他发现“解酒灵”并不像宣传的那样“灵”,这让他十分气愤。
爱较真的邓先生查看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卫生部对于保健食品目前只批准了27种功能,其中有一项功能提到“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但是“解酒灵”却将“辅助保护作用”改为“一定保护作用”,夸大了它的作用。关于保健食品的名称,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解酒灵”中的“灵”就是具有很强功效性的字眼,有误导消费者、夸大宣传的嫌疑。
7日,邓先生一纸诉状将该保健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花费法院受理费50元,诉求被告排除“解酒灵”,避免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双倍赔偿他购物款总计30元,赔偿经济损失费1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共计人民币41元。
希望更多人加入维权队伍
说起来,邓先生最近可打了不少官司。邓先生告诉记者:“我自己都不记得打了多少次这样的官司,法院进进出出的次数多了,法院的工作人员都认得我了。”
邓先生说,他的家境并不富裕,去年7月份因为某民政局取消了他低保户资格,他打了人生的第一场官司。之后,只要碰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就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因付不起律师费,他自己找资料学法律,自己给自己当“律师”。这么久以来,他一直“孤军奋斗”,特别希望受虚假宣传误导的消费者一起加入维权的队伍。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认为,在法律上“一定”表述比“辅助”含义更为强烈,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违法性。对于邓先生“赔本打官司”的做法,罗律师认为就个人角度而言,他并不十分赞成,因为诉讼费大于索赔费用,法律成本高。但是从公益角度来说,邓先生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提示大家靠法律法规,来约束商家、厂家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消费者维权意识高,能更好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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