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李斌)“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法律地位的局面必须改变了。”李钺锋委员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提案》,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明确为“社团法人”,以改变目前业主委员会三不像的局面———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从而增加和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平等博弈的力量。
李钺锋委员说,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发展商担心违规行为被追究,阻挠成立业委会;业主人心不齐,经费无保障;主管部门不够积极主动,时有拖延行为等。
李钺锋委员建议:由国土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制订、执行相关约束条款、公约或议事规则。“业委会成立初期,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介入,加强引导和指导,使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事,时机成熟后再退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业委会目前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它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法人身份的缺失,使业委会名不正、言不顺,不仅给维权活动和参与诉讼带来了很多麻烦,同时也阻碍了民众自治的发展。
“依法确认业委会的法人资格,将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首先,这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使业主自己掌握物权及行使物权的民主权利,这是对《物权法》的彻底贯彻和落实。
李钺锋委员说,在成为法人主体后,业委会将具有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平等博弈的力量,会极大促进社会的平衡与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帮助政府制约和防止开发商、物业公司一家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