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3月10日电(记者郑良)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职员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应向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近9万元。
2002年11月,纪某进入厦门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工作。
2004年,纪某跟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纪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3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公司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会在合同期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4年底,纪某被公司派到福建莆田开拓业务。2007年4月,纪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声称要“回乡创业”。公司人事部门签署了“尊重个人选择”意见,并提出:纪某须遵守约定,不在同行业工作。
不久后,纪某投身另一家公司在莆田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该公司与纪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遂向厦门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纪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法院。
厦门市中级法院指出,纪某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从事与原公司竞争业务,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纪某的赔偿范围包括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500元、培训费5000元、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