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八成中学生曾遭遇网络色情资讯侵扰,近半数青少年被网友追问过性经验,被强求“通过网络视频裸露身体”的也超过1/4……这些触目惊心的比例来自一份新鲜出炉的《穗港两地青少年上网接触色情资讯及性骚扰概况比较研究报告》,研究者坦言,青少年接触网络色情的情况可以用“相当严重”来形容。
调查显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接近八成的被访者曾一次或一次以上遭受“不停收到带有猥亵成分文字、语音讯息、图片或影片”的侵扰;高达七成多的被访者曾一次或一次以上遭遇“有人向你吹嘘自己的性经验或谈论猥亵性话题”;有六成多的被访者曾一次或多次遭遇“对方死缠烂打地约见面”;遭遇“有人借故追问你的性经验”的则达48.7%,“不情愿之下被要求通过网络视频裸露身体”的也有25.8%。
当然,遭遇“照片或影片被放置于色情网站内供人浏览”及“与网友约会期间,被要求与对方发生性行为”两类较严重骚扰的只有12.9%和3.3%。“但这类骚扰性质更为严重!”中山大学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惠贞认为,发生比率已足以引起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每一项接触网络色情资讯及性骚扰的情况,广州的发生率均比香港高很多,有些甚至超出3倍多。
“建议国家尽快制订《网络文化产业促进法》。”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龙向大会递交了这样一份议案,议案对网络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特别呼吁对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等敏感问题作出规范。
“由于民众的广泛参与,网络文化在提升国家的竞争软实力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徐龙表示,网络文化是以互联网、通信网等网络为载体的一种新的文化形态,呈现的是一种即时性、消费性、实用性。但是,目前的网络文化中,情感生活、奇谈逸事居多,常常充斥着“世俗文化”、“泡沫文化”,甚至出现了“泛娱乐”倾向,尤其是低俗娱乐、色情暴力等不良网络信息泛滥。
近年来,涉及网络信用及公民隐私的案例逐渐增多,引发社会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疑虑和恐慌。广州市人大代表田子军建议,“对青少年的影响更是不可小觑,必须分出成人网络和未成年人网络,利用社会的技术力量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在内容制作上的力量还比较薄弱,高水平的原创能力不足。相反,网上淫秽色情、欺诈、赌博等内容又屡禁不止,严重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
团广州市委副书记李洁明认为,上网过程中色情信息对青少年心理冲动起到一种恶性催化作用,“现在,青少年性犯罪发生,很多是因为网络色情文化的毒害。”她表示,团组织下一步的工作将继续把打击网络色情传播,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在采访中,很多学生家长对子女使用网络束手无策,而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网络服务商不履行社会责任、不严格自律、不文明办网的行为,同样无从下手。
“由于担心不让孩子上网,道理上是讲不通的,但等到事情发生了,给他们的伤害却是终生的。”广州育才中学一位学生家长李先生这样告诉记者。广州市第47中学一位家长郑女士觉得,社会、家庭、学校要一起来抵制不良的网络垃圾,她希望政府能加强对网络传播色情的打击,并从法律上对网络行业提出明确的规范。
“关键在于疏,而不是堵。”徐龙说,垃圾短信曾一度充斥手机,但一味地限制效果并不好,反倒是中国移动推出“红段子”之后,取得了不错的反响,这对解决通信文化发展的负面问题、创新通信文化发展方式、疏导通信文化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徐龙介绍说,网络文化产业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传统文化产业的网络化和数字化,如数字图书馆、电子杂志等;二是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形式和内容都自成一体的新型文化产品,如网络游戏、动漫、短信、彩信、手机报纸、博客、网络视频、移动搜索等。
据统计,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2.1亿,手机用户已达5.2亿,网络文化的参与者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互联网80%以上的网页是英文的,中文的只有12%。目前,我国的文化消费总量存在3000亿元至4000亿元的结构性缺口。与此同时,文化产品的创作、设计、传播以及消费手段和方式越来越网络化,网络文化消费已迈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络文化产业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徐龙举例说,日韩等国的网络游戏大量进入我国市场,如果不及时促进开发以中华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文化产业和品牌,我们丧失的将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而且中华民族文化将受到严重冲击。
徐龙指出,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体系尚未健全,某些重要领域还存在市场准入壁垒,竞争不够充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信用信息服务发展较为缓慢,企业融资渠道不畅,信息基础设施和业务市场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无序竞争的现象。
另外,网络技术是创新速度最快的技术领域,能否掌握网络技术并实现持续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网络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前景。目前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尽管我国网络硬件和软件产业发展迅速,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文化管理方面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虽然涉及到网络文化管理的内容,但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够。”徐龙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顺应世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潮流,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和健康成长,国家应该加快制定《网络文化产业促进法》。本报北京3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