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发布2008年第1号消费警示
警惕房产商用VIP卡圈钱
本报讯(记者 周斌 实习生 苏秋明)利用虚假广告造势,借助发行VIP卡圈钱,曲解合同规避责任,承诺半路走样……昨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08年第一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多咨询多比较,搞清开发商的资质、实力、诚信度等情况,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
陷阱一 虚假广告诱人动心
房产广告制作往往精美无比,“依山傍水、至尊楼阁、容积率低、绿化率高”等推介词语诱人动心,加之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宣传,由不得你不心动。可到你真正领房屋钥匙时,才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回过头找开发商时,答复往往是:“那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并没有写入合同,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陷阱二 发行VIP实为圈钱
有的楼盘在正式发售前,开发商虚张声势,称房屋多么紧俏,消费者如果要购买,必须先认购VIP卡,每张卡需预存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待正式开盘后,再通过摇号确认购买者身份。其实,这只是开发商玩弄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一方面可以造成房源紧张的声势,让你赶快订购,拴住购房者的心,另一方面,通过发放VIP卡,圈得一大笔资金,且不要承担任何利息,以弥补开发资金不足。
陷阱三 曲解合同逃避责任
许多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往往利用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的弱势,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规避合同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发生误差的责任,并曲解合同的本意。如针对不能按期交房的“不可抗拒力”条款,开发商都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以此来坑害消费者。
陷阱四 承诺半路走了样
许多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完毕后,早就拿钱走人了,根本不考虑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是否到位,不管购房者的产权证如何办理。还有的开发商是因为开发手续不全、土地办理了抵押贷款等因素,令产权证无法办理,他们也不是积极地处理问题,而是一再逃避、推诿,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 《长沙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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