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进城满一年享“同城待遇”
小伙车祸受伤,镇江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赔偿
润萱 万凌云
本报讯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不幸被车辆撞伤,到底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一案件在镇江润州法院内外引起了不小争议。
2006年7月,在镇江一民营企业打工的丹徒区上党镇村民小张,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不幸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车损人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和小客车司机负同等责任。半年后,小张经医院救治后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其颅脑损伤达到十级伤残,并且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19岁就来镇江打工的小张,先后当过空调安装工、操作工,是家里的顶梁柱,突发变故使其家庭面临巨大困难。去年9月,小张来到润州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由于小张是丹徒农民,因此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就成为该案庭审焦点。由于按照不同标准赔偿的赔偿金相差甚大,被告方坚持认为,小张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而小张的代理人,则向法院提交了他从19岁开始,就在镇江某家电城当安装工,以及至今一直在城区打工的证人证词,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承办法官走访核实了大量证据,认真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原告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误工损失。法院遂依法判决肇事方支付5万余元医疗费,保险公司另外支付赔偿余款6.6万。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案件宣判后,他们又及时对原、被告作了判后释明的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判决心服口服,均未提起上诉。
(润 萱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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