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和影响,为更好地做好反贪侦查工作,今后在侦查实务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十个转变”:
1.在侦查理念上要向更加重视程序意识的方向转变。
面对新的律师法,广大干警要把律师法的修改看做提升反贪部门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要求。要树立现代新型的侦查理念,克服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追究轻保护的落后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追究与保护并重的统一的执法理念上来。在侦查中要突出严格依法办案,重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种滥用强制措施、不文明办案、越权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必须坚决杜绝。
2.在侦查环节上要向更加重视初查的方向转变。初查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和关键,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查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律师提前介入后,对初查工作的要求更高更严了。面对新的形势和条件,要做好初查工作,首先,必须强化初查意识,牢牢树立主攻意识和谋略意识。其次,要更新初查观念,在办案中要切实转变重侦查轻初查、突破口供优先、依靠单一证据的被动执法观念。再次,要创新初查方式,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如采取“以账查事、以事找人、以人查案”的“三查”法;采取“找准支点,以案掩案”的“迂回突破”法等。最后,要正确处理好初查中的几个关系,处理好初查与立案的关系、依法独立办案与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的关系等。
3.在侦查重点上要向更加重视首次讯问的方向转变。讯问是成功突破案件的关键,面对律师法的修改,首次讯问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要高度重视首次讯问的策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的“预审组”,配备专门人员,在办案中发挥专业审讯队伍的作用,认真做好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等。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分析,及时查找和发现已取证据的缺陷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充和固定,从而更好地确保讯问质量。
4.在侦查模式上要向由证到供的方向转变。在侦查取证上,要实现由过去的“由供到证”转变到“由证到供”的取证模式上来。收集证据的视野要开阔,种类要齐全,内容要客观。要坚决克服过分依赖口供进而获得外围证据的方法,注意先收集外围证据、再获取口供。
5.在侦查管理上要向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转变。要做到案件线索归口管理,线索初查层层审批,侦查方案制订周密严格,安全措施严密到位,侦查行为严格规范,侦查指挥运转灵敏。要严格执行12小时讯问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依法安全办案“八条禁令”,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办案工作区和讯问室,逐步在看守所设置检察专用讯问室。要规范搜查行为,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依法执业等。
6.在侦查决策上要向风险型的方向转变。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案件形势可能风云突变,战机稍纵即逝,如果还采取过去那种先取证据后立案、取完证据后讯问的侦查方法,可能就会贻误战机,给查办案件造成被动,因此,有时该出手就得快出手,该立案就得果断立案,该风险决策时就得果断下定决心。新的条件下,对大多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来说,已经不可能也无法允许侦查指挥人员在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条件下采取稳当型的决策方式,这无疑对侦查指挥人员的决策和运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在侦查效率上要向快侦快结的方向转变。侦查效率的高低既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也是案件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律师提前介入的情况下,翻证翻供串供等情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为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坚持侦查工作的高效,实现快侦快结,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始终占据查案工作的主动权。要将现行的单兵分散出动转变为集中兵力出击,用系统论来统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的快速化。
8.在侦查协作上要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律师法的修改,使得当事人和律师的联系更多、接触更频繁了,辩方合力更大了,因此检察机关各部门特别是侦查、侦监、公诉部门应通力合作。各级检察院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侦诉协作,形成侦控合力。反贪部门要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助公诉部门做好出庭公诉、指控犯罪工作。一旦发现翻证迹象的,要及时弥补作证漏洞,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补充证据工作,完善证据锁链。
9.在侦查组织指挥上要向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集中优势兵力办案的方向转变。由各级检察院分散独立办案的传统模式,转变为加强侦查指挥,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集中优势兵力办案的新模式。对有重大影响的、干扰和阻力大的案件,采取提办、参办、督办、异地办理等方法进行办理,从而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努力防止和消除因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10.在侦查建设上要向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队伍的方向转变。业务部门只抓办案不抓队伍,不仅案件办不好,而且队伍也上不去,只有干警素质提高了,才能办好案件,才能出精品。为此,要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业务技能培训机制,定期举办反贪业务技能培训班和研讨会,加强侦查业务研究,更好地促进反贪查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