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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组图)

  2月18日,据国家统计局消息,日前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启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9年1月至9月为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及总结表彰阶段。中新社发刘怀君 摄

  中新网3月20日电据中国统计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接受《中华儿女》杂志记者采访,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我国在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时隔4年,2008年将要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周期是如何安排的,本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谢伏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由于“非典”的影响,原定于2003年实施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根据规定,2008年应当正常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每隔5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满足编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5年规划的需要。一方面分析判断普查年份所在期5年规划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为制定下一个5年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本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国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另外,由于常规统计只调查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总体推算,推算的精度直接取决于抽样框,即基本单位名录库。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且结构变化较大的时期,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经营状况的变动更为频繁和复杂,很有必要通过普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单位名录库。

  记者: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谢伏瞻: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农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

  记者: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内容与第一次相比有什么不同?

  谢伏瞻: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保留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内容,如单位的基本标识、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但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需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拟把主要能源品种和水的消耗量的调查范围,由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规模以上工业扩大到全部第二、三产业单位,以查清全国各类单位的能源消耗量。同时,将主要高耗能行业的主要耗能设备状况纳入普查范围,为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

  记者:在经济总量大、结构复杂、地区以及行业间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确保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如何配合这项工作?

  谢伏瞻: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普查对象大约有800万个单位和3000多万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普查工作中的作用,《通知》还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2月18日,据国家统计局消息,日前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启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9年1月至9月为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及总结表彰阶段。中新社发刘怀君 摄

  记者: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时间进度上是如何安排的?

  谢伏瞻:2007年,国家统计局已经会同各有关部门作了大量的筹备工作,主要是研究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2008年要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动员和方案试点,选调并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清查,具体部署普查工作;2009年上半年,进行普查的入户登记,基层普查数据处理和逐级审核上报;2009年下半年以后,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发布普查结果,陆续出版普查资料,并利用普查数据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进行分析研究。

  记者:统计数据的可信度近年来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如此大规模的普查如何保证数据质量?

  谢伏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数据质量有专门的要求,并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次经济普查将在此基础上,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这次普查将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普查的组织者、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都明了:普查数据的准确与否事关各级政府的决策,而各级政府的决策是否正确,又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认真对待并支持普查,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的一致性,人人都要自觉按照《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工作。二是加大普查工作中的检查、执法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曝光及处罚力度。国务院在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中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增加了监察部,就说明了国家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决心。

  记者:《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依法普查有哪些具体规定?

  谢伏瞻:《条例》对经济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对普查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外部干扰因素、泄密行为等都有防范和处罚措施,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中,《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记者:搞好经济普查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如何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谢伏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指出,要加强普查的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我们也希望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记者: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和宏观调控提供了大量的基础信息。对于如何使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您有什么建议?

  谢伏瞻: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时点年,恰好是执行“十一五”规划的第三年,普查资料出来时又恰好是制定“十二五”规划开始年。此外,由于增加了能源消费普查的内容,普查结果不但影响到经济总量的核算,也影响到综合能耗指标的计算,二者都是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将利用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为国家和各地区评估“十一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为GDP核算和万元GDP综合能耗指标计算提供重要依据。此外,我们将联合主要经济类大学、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为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次经济普查是我国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是今年全国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相信,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强有力领导下,有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有普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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