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从事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月14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规范了山西省实施“非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的用工制度,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称之为“标准工时制度”。而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企业必须保证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年。并将加强对实行两种工作制企业的监管,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记者张临山实习生 吉朝婵 乔晓莉)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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